轉知: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之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18條之1第1項至第5項、第31條,行政院定自111年 8月1日施行。

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

張貼者 訓育組長   


張貼日期: 2022-08-02 10:42:18  點閱:116


說明:依111年7月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083341號與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10872201號會銜函及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93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