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0-03-13 18:06:36 點閱:390
二、查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 第3項規定:「接受居家隔離、居家檢疫、集中隔離或集中 檢疫者,於隔離、檢疫期間,其任職之機關(構)、事業 單位、學校、法人、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,且不得視為 曠職、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,……。」復查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 字第1090030116號函規定,高中職以下學校之學生家長, 於學校因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期間得申請防疫照顧假。
三、有關教師於武漢肺炎疫情期間,如符合請防疫隔離假及防 疫照顧假,其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,並核支代課鐘點費。至因疫情停課之補課期間 請假,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。